职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可否获补偿?
时间:2018-07-18 A+   A- 举报

本报讯 上班缴社保是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入职时,部分员工会和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产生损失由自己负责,与单位无关”。那么,员工能否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应赔偿员工的社保损失,同时应扣除员工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何某自2009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何某要求,公司将应缴纳的社保费发给何某,何某如要求办理社保,应将此费用及个人应缴纳部分返还和交给公司,公司可代为缴纳和办理”。2015~2017年,何某又签署“因家庭条件困难,已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意外、疾病等均由何某及其家庭承担,与公司无关”的《承诺书》。2017年11月,何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社保损失,公司未予理会。何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未支持其请求,何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称,是何某要求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直接发放给其本人,不可归责于公司,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即使赔偿社保损失,也应将发放的保险费从中扣除。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不应得到支持。何某因参加了农保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由公司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他本人,属于其自身不愿缴纳,不可归责于公司,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关于不缴纳社保费的合意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何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公司应赔偿社保损失,但应抵扣公司已发放的社保费。两相抵扣后,最终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悖诚信、主观恶意未依法缴纳社保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的行为,劳动者据此辞职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保费、单位实际将社保费支付给劳动者,单位就不是主观恶意,就不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单位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缴纳,但该承诺会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因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直至不予录用,双方不能因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即使单位将社保费支付给了员工,仍要赔偿社保损失,但其中应抵扣已发放的社保费,此与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

(王天威 杨帅民 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