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花招“拒执”,执行变执“刑”
2024-04-08 09:34:05 阅读数:185

诚实守信是立人之本、做事之基,亦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有人无视诚信,面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心存侥幸,花样“拒执”。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容挑衅,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外,还会面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市人民法院对2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案例1】

秦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因多个民事纠纷被法院判决或裁定偿还他人借款合计360余万元及利息。裁判文书生效后,秦某隐匿踪迹,并于2019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借用他人微信账号进行消费高达19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文玩、电子设备、调换现金等,但未将上述钱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秦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案发后部分履行的情节,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

陆某与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判决陆某支付蔡某工程垫付款815万余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92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陆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7年1月冻结陆某名下银行卡内的750万余元。后陆某至该院提供说明书、承诺书等,以该款为应发放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解冻该冻结款项。该款被解冻后,陆某未全部用于发放工资,而是优先向他人还款496.8万元。其后,陆某明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房屋已被法院裁定即将鉴定、拍卖,仍于2017年3月委托他人将上述房屋出租,且未将收取的押金、房租10余万元用于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陆某有认罪认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但很多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视生效裁判文书为一纸空文,殊不知此种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那些对执行持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尽快履行义务,勿让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犯罪。

(通讯员 黄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