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板冒充金丝檀木
2024-03-29 10:06:18 阅读数:216

多层板冒充金丝檀木

市人民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订购时说好的“金丝檀木”家具,到手就变成了“金丝檀木色”多层板。为此,消费者陈先生起诉商家,并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陈先生因装修需要,到我市某家具馆购买移门、床头柜、餐桌、餐椅、茶几等家具。家具馆工作人员黄某在订购单上签字,并备注“金丝檀木”。随后,家具馆依约将定制家具送到陈先生家中并安装好。

陈先生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家具用材存在问题,认为并非金丝檀木,要求家具馆退货。他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该家具馆在销售家具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案涉家具确实并非金丝檀木,而是“金丝檀木色多层夹板”,据此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家具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在此期间,陈先生向法院起诉,以家具馆欺诈为由,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审理中,家具馆认为,金丝檀木的性能介于红木和硬木之间,是高档家具的首选木材。陈先生所支付的价格与金丝檀木材质的实木家具相差甚远,其应当知道该价格所购家具不可能是金丝檀木实木用材。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家具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现家具馆实际交付的定制家具所用材料并非金丝檀木,而是金丝檀木色多层夹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陈先生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及退款退货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家具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家具馆明知其向陈先生销售的家具系金丝檀木色多层夹板材,而非金丝檀木材质,在陈先生提出异议后,家具馆仍作出“金丝檀木”的书面承诺,故意告知陈先生虚假信息,具有诱导、欺骗消费者的故意,致使陈先生陷入了错误的认识从而购买案涉家具。该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故依法支持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家具馆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经营者偷换概念,以同等颜色的多层板冒充实木木材,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其行为构成了消费领域的欺诈,应当依法适用“退一赔三”罚则。

法官提醒:市场经营者应当秉承诚信理念,真诚待客,以人为本,切勿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小失大。

(通讯员 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