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场所也违法
时间:2023-11-24 A+   A- 举报

【案情简介】

今年初,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有人在本市海复镇某村规模化无证从事老豆腐食品的生产活动。针对举报内容,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食品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该食品生产场所负责人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去向追踪。在现场调查处置的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黄某涉嫌明知林某因生产条件简陋而未能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从事违法生产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黄某自去年底开始,向林某出租了该处生产场所供其用于老豆腐食品生产活动。截至案发,林某一直未能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手续,黄某因出租该生产场所而获取租金上万元。

【处理结果】

黄某明知林某未经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明知从事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在责令黄某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释法评述】

房屋产权人在将相关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或者为他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其他条件时,务必要核实对方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不能只顾收取租金。房屋产权人如果明知承租方为无证或无照经营,还与其保持租赁关系,仍旧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属于违法行为,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还将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得不偿失。

市市场监管局在此着重提醒,为无证或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的,千万别以为是生财有道,这已经违法啦!

(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