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却被炸伤致残,损失谁来担?
市人民法院审理:三方共同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在生活中,各家各户遇到红白喜事、农忙作业等,亲戚和周围邻居等都自发过来帮忙,基于淳朴善良风俗提供劳务的情形被称为“帮工”。而在帮工活动中,有时也会意外发生人身伤害等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争议焦点。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帮邻居料理丧事却不慎被鞭炮炸伤眼睛引发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因父亲去世,小王联系了专门从事丧事服务的老张承办丧事事宜,邻居小李出自好心自发前去帮忙。但就在小李放鞭炮时,不慎被鞭炮炸伤左眼,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小李的左眼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后,三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小李将小王、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家中办理丧事,由专门从事丧事服务的老张承办丧事事宜,小李作为近邻前去帮忙系出于邻居情谊的无偿帮工行为,可以认定小王和老张系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尤其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以和为贵。小李为邻居小王无偿提供帮助,体现的正是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小王和老张作为受益人理应弥补小李的损失,对其损害承担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时为深夜,光线较暗,办理丧事人员往来、事务处理比较忙乱,小王与老张是否就爆竹的燃放做出明确约定、老张携带鞭炮到达现场后谁要求小李燃放、或是小李主动帮助燃放,相关事实各方均难以充分举证,但当地有主家一方燃放爆竹的一般习俗,小李无偿帮忙燃放爆竹为主家考虑、为主家利益,是可以确认的。小王作为小李帮工行为的直接受益人,称其不是小李帮忙燃放爆竹的受益方不符合当地一般习俗和事实,应对小李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老张作为丧事承包方既未安排运送人员将鞭炮交给本家处理,亦未自行安全处置,放任他人擅自燃放,其作为帮工的主要受益人,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老张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小李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帮工人明知夜晚视线较弱,更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对于威胁自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谨慎而为。再者,小李未经丧事承包方及本家的邀请,在未确保他人及自身安全的情况擅自燃放鞭炮,其未能避免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法院最终酌定原告小李自行承担50%的责任,小王承担20%的责任,老张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义务帮工致使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帮工关系进行界定,目前法院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当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时,要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如果帮工人是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对帮工人进行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依法追偿。另一方面,如果被帮工人曾经明确拒绝帮工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通讯员 姚桢荣 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