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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账岂成腐败“避风港”
2019-12-04 09:40:45 阅读数:4673

近日,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初级中学原食堂报账员宋贤春,利用其负责收缴、管理袁桥初级中学食堂伙食费的职务之便,先后11次挪用其保管的伙食费33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海安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海安市李堡镇两所学校套取学生伙食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共纪律处分10人,移送司法处理1人(11月21日的《南通日报》)。

从近年来案件查处和巡察情况看,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确实存在类似问题:一是自办食堂在某种形式上成了单位的“小金库”。少数单位将其他收入甚至是专项资金转入自办食堂,超标准发放补贴;少数单位未将食堂营业收入纳入账内,从而形成了账外账,主要用于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行政账上不能列支的支出。二是单位伙食账票据使用不规范。一些单位将请客、送礼、考察等不合规支出取得的不正规票据“改头换面”,变为食堂正常购买物资类票据,混杂列入伙食费,从而使支出合法化。三是食堂的承租收入少入账或不记账。少数单位在发包时约定将承包费直接抵顶单位招待费,既隐瞒了食堂承包费收入,又没有真实地反映出单位招待费用的支出情况。

为方便职工就餐、降低招待成本,许多单位都办起了职工食堂,自办食堂既节省了开支,又树立了政府部门良好的形象,理应办好。但好经不能歪念。要解决上述问题,使自办食堂真正发挥良好效果,首先是加强自办食堂财务管理,将其相关费用开支情况纳入部门政务公开,定期向干部职工公示。与此同时,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和完善食堂的财务管理。其次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要将自办食堂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面向社会公开招租或承包,在与承包者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并收取一定的财产保证金。再次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纪检、监察和巡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食堂财务管理纳入监督范围,避免其成为监督检查的盲点。

张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