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领证,分手后彩礼该不该还?
2018-09-20 08:52:26 来源:启东日报数字报 阅读数:1349

本报讯 恋人发生争吵分手后诉至法院,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近日,启东法院对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女方返还彩礼人民币7.5万元,取回在原告处的嫁妆。

2016年初,经人介绍,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季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赵某某给付被告季某某及其父母3人彩礼12.8万元、金首饰3件,被告3人退还现金2.8万元。

2016年10月起,赵某某和季某某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赵某某的说法,2018年5月,赵某某在季某某手机中发现存有第三者照片、电话,双方随后发生争吵分手。

6月20日,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季某某返还彩礼10万元及金器3件。被告方称,黄金手链及钻戒在原告家中发生争吵时被原告抢走,黄金项链已被季某某遗失,且彩礼礼金已被用于婚宴支出、购买嫁妆及医疗费支出。另外,赵某某向被告季某某借款合计7000元。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关系时赠送彩礼是本地的民间风俗习惯。三被告对原告赠送的彩礼现金数额、金器数量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三被告称黄金手链及钻戒在原告与被告季某某争吵时被原告抢走,但无任何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查明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季某某属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形,对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因所送金器无具体规格,法院综合考虑折合成现金价值返还。

对三被告辩称彩礼礼金已用于婚宴支出、购买嫁妆及医疗费支出,法院认为,办理婚宴是男女双方基于自身经济能力宴请亲朋好友的消费支出,与法律所规定的返还彩礼并无关联;被告季某某为准备结婚而购买的嫁妆属其个人财产,仍归其个人所有,并不能抵作其应当返还的彩礼礼金;被告季某某所花的医疗费用,无证据佐证,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三被告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5万元。

对三被告称原告借款7000元一说,因借款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对此未予理涉。

(黄晓燕 倪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