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虾仁、“早产”团圆案3家涉案主体罚没百万余元
2018-09-05 09:10:53 来源:启东日报数字报 阅读数:2431


本报讯 今年年初,市市场监管局在惠萍镇庙港村沿江公路旁的一冷库内查获大量过期虾仁馄饨以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团圆。近日,该案最终处罚结果公布,涉案的3家市场主体累计被罚没100余万元。

案发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赴上海等地调查取证,并经听证等程序,最终认定:2017年12月下旬,启东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得知上海一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有一批库存的冷冻食品需要清仓处理后,经洽谈统一以每箱25元的销售价不分品种和规格购进,其中违法经营过期食品2179箱。随后,启东某贸易有限公司将购得的虾肉馄饨委托惠萍镇庙港村八组(沿江公路北侧)的一冷库请人将虾肉馄饨的面皮剥去,取出其中的虾肉;并委托汇龙镇某冷库经冷冻加工后装箱。经执法人员清点,现场共有已完成冷冻加工的虾肉440箱,合计3520公斤,另有未加工的原料虾肉合计1728.365公斤。此外,市管部门还查获汇龙镇某冷库伪造生产日期的团圆561箱。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涉案的3家市场主体作出了行政处罚。上海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4475元,并罚款163425元的行政处罚。

启东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尚未销售的过期虾肉馄饨(规格60克*8盒)397箱、虾肉馄饨(规格144克*20盒)918箱、虾肉馄饨面(规格183克*24)59箱、从虾肉馄饨中剥出的虾肉360公斤;罚款544750元的行政处罚。

汇龙镇某冷库将从虾肉馄饨中剥出虾肉进行冷冻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该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成品虾肉440箱、原料虾仁1728.365公斤、伪造生产日期的团圆561箱,并罚款180070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涉案的不合格食品已全部被市场监管局没收,未流入市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多关注食品安全,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12345、12331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朱俊俊 黄建辉 姚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