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莫成大数据杀熟“收割场”
时间:2020-11-10 A+   A- 举报


戴先任

大数据“杀熟”是商家对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而现行法律法规欠缺对于这些运用新兴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治措施,导致“大数据杀熟”不仅难以得到遏制,反倒成了各类网络平台的潜规则,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深受其害。

今年从11月1日就开始“双十一”网购节,让不少消费者准备清空购物车,买个痛快。但是买买买的同时,还要警惕一件事,那就是大数据“杀熟”。10月16日,北京的韩女士使用手机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中途错用了另一部手机结账,却意外发现,同一商家的同样一件商品,注册至今12年、经常使用、总计消费近26万元的高级会员账号,反而比注册至今5年多、很少使用、总计消费2400多元的普通账号,价格贵了25块钱。(11月4日央视新闻)

大数据“杀熟”早已成了不少商家惯用的手段,在“双十一”期间,这些商家为了自身利益,更是不会放弃使用这一“牟利工具”。消费者对此就要加强警惕与防范。大数据“杀熟”是商家对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而现行法律法规欠缺对于这些运用新兴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治措施,导致“大数据杀熟”不仅难以得到遏制,反倒成了各类网络平台的潜规则,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深受其害。

“大数据杀熟”让商品价格因人、设备、手机系统不同而不同,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已然是一种价格欺诈。国家发改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中指出,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大数据杀熟”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虚假标价,欺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让消费者以高价购买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另外,“大数据杀熟”还存在过度获取、搜集用户隐私信息等问题。

对此,就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将“大数据杀熟”纳入处罚范围,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只有对“大数据杀熟”此类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必要惩治,才能让“大数据杀熟”不再成为电商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惯用伎俩,从而才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在“双十一”期间,电商促销套路花样翻新,商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诸多促销手段、套路都使出来了,“大数据杀熟”“先涨价后打折”……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很容易跳进商家挖好的“消费陷阱”。

“双十一”、电商不能成了“大数据杀熟”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收割场”。对此,一方面需要消费者能够理性消费,增强维权意识与防范意识,避免上了无良商家的当。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对电商的监管,电商平台也要尽好自己对入驻商家的管理责任,共同遏制“大数据杀熟”等电商乱象,才能保护好广大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电商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