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不受保护”的说法是推卸责任
时间:2016-07-26 A+   A- 举报

7月21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12315指挥中心接收登记消费者情况反映84548件。其中,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7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微信购物,毫无疑问已经成为公众购物的一种方式,而“微商”也非罕见。这边微信购物火爆,那边却是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这恐怕让公众难以接受,而凭着市场的力量,也实属难以禁止。况且似乎也没有更好的理由去禁止。微信购物存在风险,有些人上当受骗现象也不是个别,但据此说,“微信购物不受保护”,却让公众寒心,这种说法太随意,也太不负责。

微信购物存在风险,这是不争的事实。网络购物投诉呈上升趋势。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出售的商品质量不过关、消费者通过微信付款后对方不发货、购买的商品售后服务无保障。然而,这些问题不是不要微信购物的理由,如果遇到问题就禁止了,那是什么态度?而最需要的态度则是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决非逃避问题。微信购物存在风险,那就想方设法去解决。诚然,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这表现出法律的滞后,这是难免的。而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也是事实。法律滞后,可以实施修改法律;工商总局没有明文规定,应该尽快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规定。不管如何,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但却需要受到监管部门的保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永远是监管部门要做的。

保护微信购物,其实许多地方已经在做了。去年3月11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商会颁布了首部《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其内容中明确标注了微商所经销的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而以个人为单位的经营者,需到当地的工商部门注册,所售产品和外包装必须符合化妆品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标准,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场监管局加强微信订餐管理,给微信订餐“立规矩”,包括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和微信订餐管理群、开展相关培训、突击检查、鼓励群众举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微信购物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消费者权益的“黑洞”,这就需要法律及时修订,也需要监管部门及时出手,唯有两者合作,不断升级管理,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