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可为,事不可违。因在四川威远县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二科目考试中被当场挡获,7月22日,贵州男子左某被威远县人民法院以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7月23日《成都商报》)
仅此“一替”,左某怎么也想不到此案竟然成了自新增代替考试罪后,四川法院宣判的首例案件。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增加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替考至此入刑。
审视左某“一举成名”的案件,极富戏剧性。相对左某来说,说不冤吧,也冤;说冤吧,也不冤。说不冤吧,在左某替考案件发生之前,对查获的替考人员因无罪可定仅以行政处罚责之。2006年,河南省新乡中院甚至还撤销过该省师范大学大三学生孙某因替考被开除校籍行政处罚过重的案例。也就是说,替考未入刑之前替考行为仅适用于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不宜“过重”。而左某替考获刑,或在于此一时非彼一时,“撞到了枪口上”。
法律的庄严与神圣,就在于涉刑必究。因犯代替考试罪,左某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前即替考发生后,左某还因扰乱单位秩序受到过威远警方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按照左某的说法,其在代替袁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二科目考试前,自己也曾担心过,犹豫过。或因碍于情面等因素,左某在公司负责人唐某的安排与许诺下,仅以3000元酬金为交换,就欣然同意为袁某代考科目二和科目三。虽然此举有些迫于无奈,但却铸成了左某的“失足之恨”。俗话说,会怪的怪自己,不会怪的怪别人。怪只怪自己见钱眼开和一时疏忽,怪只怪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与贪欲,怪只怪还存在着诸多鲜为人知的“职场规则”。
殊不知,替考也是犯罪。倘若不冤,当得时时处处多长个心眼,因为天上不会轻易掉下馅儿饼。倘若掉了,那得当心,无论情面与否,犯法的事情千万干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