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了利润和利益,可能会不讲良心,甚至会违法,这是资本本性使然。对此,一方面,我们确实有必要多此一举地规定:“不许药品中含有硫磺成分”;但更重要的另一个方面,相关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必要各司其职,睁大双眼,及时发现并处理商家的相关不良甚至是违法行为。
日前,媒体接到投诉反映,由于使用了用硫磺熏蒸过的浙贝作为原料,很多成品药中被检测出较高的硫磺含量,太极集团、通药集团、哈药集团、云南白药集团等多家知名药企或涉其中。(5月7日《新京报》)
每次出现类似的事情,我们首先肯定要问:药品含硫对人体有多大伤害?科学的结论是:“不仅破坏食品中的维生素B1,还能使钙形成不溶性物质,影响人体对钙的吸收。游离的亚硫酸对人的胃肠还有刺激作用。如果熏蒸食品使用的是工业用硫,人食用后还会发生更严重的中毒。”
那么既然危害如此之大,国家有没有相关管理要求与标准?这一问我们难免吓出一身冷汗。原来我们在这方面,目前还没有相关明确的标准。但仔细一想,明显又不对。硫磺对身体有害,本不应该存在于药物之中,而药品中的硫磺含量等,也是人为“熏蒸”时而带入的,硫磺“熏蒸”同时又不是药品加工的必须程序,而只是一个单纯的追求“卖相”“品相”的“多余手段”。
很明显,国家对此明明是有“国家标准”的,即“零含量”,只是没有明文规定而已。这就好比,砒霜不能吃,吃了会死人。这是一个常识,难道也要国家出台标准“不准吃砒霜”“或者不准给食品中添加砒霜”吗?正如有论者所言的那样:食品药品安全“零容忍”就是最大的、也是唯一的标准。
让人最为遗憾与痛心之处显然在于:药品中出现硫磺成份,其背后所存在的多重良知缺失与责任失守:比如原料提供者,用硫磺熏蒸浙贝,这本身就是一种极其无良之举。为了卖相,不顾健康与安全,这种只追求利益而不讲良心的商家行为,其本身是不被道德所允许,甚至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再比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其在购进原料等时,包括在生产投料前,成品药出厂前,明显都是要进行相关药品成分、不允许含有成分等检测的。那么试问太极集团、通药集团、哈药集团、云南白药集团等,其在多个环节中,是如何把关的?
同理,相关卫生管理、质检等部门,也有其各自的检测机制,为何没有发现一些药品中含有硫磺成分?而一些商贩等用硫磺熏蒸浙贝几乎是公开的秘密,为何同样没有人管?
商家为了利润和利益,可能会不讲良心,甚至会违法,这是资本本性使然。对此,一方面,我们确实有必要多此一举地规定:“不许药品中含有硫磺成分”;但更重要的另一个方面,相关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必要各司其职,睁大双眼,及时发现并处理商家的相关不良甚至是违法行为。总之,不能每次都是一出事,都怪“没标准”,或者仅仅只是教消费者“该如何识别硫磺熏蒸过的食品或者药品”!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