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注意到,市区好几个超市门口都在举办消费者凭购物小票换赠品活动。小票换赠品活动是一些超市的促销手段,也确实刺激了一部分市民的消费热情。但笔者却深感担忧。
如果说,领取赠品以后,小票上加盖诸如“已领取赠品”之类字样,并在送出赠品时登记小票的编号,小票依然返回消费者手中,这是合法且合理的。假如,商家在送出赠品的同时收回小票,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给消费者埋下了可能存在的消费隐患。试想,商家收回小票以后,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因没有相关凭证而无法退换;如果商家连小票的编号也没有登记,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也没地方讨说法。
笔者认为,如果商家确实要收回购物小票,以便统计送出的赠品数量,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商家就有责任为消费者开具注明了消费者所购商品名称和数量的商业发票,以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可能存在的侵害。 □新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