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最终解释权”唬弄人
时间:2008-01-31 A+   A- 举报

日前,朋友拿着10张总值190元的某洗浴中心优惠券去潇洒,消费了107元,付账时却吃了“苍蝇”:“对不起,一位顾客限用一张优惠券。请缴纳余下的88元。”“可你优惠券上没写明呀。”“优惠券反面使用说明的最后一条‘本券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没看见吗?”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最终解释权”,朋友无奈付账。

消费者被唬弄,这已不是头一遭。“买一送一”,满心欢喜以为买到了对折价商品,谁知却是买一大瓶洗发精送一小包纸巾;顾客受商场促销广告诱惑大掏腰包,却在“送完为止”、“特例商品不得使用返券”等猫腻中被耍。

消费者的“知情权”果真只能败给商家的“解释权”吗?其实,早在2006年10月,国家就已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文规范促销宣传行为:“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保留最终解释权”的促销伎俩早被套上了“金箍”,若再不诚信以待,“唐僧”可要念“咒”了。                欣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