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亮:
因你对使用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人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启东交路执〔2024〕20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没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柒元叁角叁分;
2.缴纳加处的每日百分之三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
请你将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陆佰捌拾柒元叁角叁分缴至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户名:启东市财政局,账号:3206267001201000000869。如你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