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与分包工人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5-06-11 A+   A- 举报

在建筑领域,时常出现建筑施工企业把工程发包、转包或层层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这些分包组织或个人又有招用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形,那么这些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究竟是何关系呢?

【案情简介】

A建筑公司承包某学校装饰施工工程后,分包外墙涂料、外墙真石漆工程给B劳务公司,B公司又将工程全部交由包工头陈某施工,陈某雇佣本案原告林某做外墙粉刷。2024年4月23日,林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林某诉至仲裁委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其达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一,劳动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判定劳动关系需双方有用工合意。林某无证据表明与A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未提供遵守A公司规章制度等事实依据,还自认受陈某雇佣、管理,工资也由陈某支付,所以不能认定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二,林某诉讼目的是认定工伤,但法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工作中伤亡的仍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相反,即便认定A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不能倒推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林某不服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本质是合同,仍应遵循合同原则和价值取向,实质内核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若直接认定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存在劳动关系,会使劳动关系认定泛化,让实际招用、管理工人的组织或个人逃脱责任,违背司法正义。不过,虽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人工作受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由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林某自述为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但劳动关系并非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但需注意的是,建筑领域劳动关系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内部职工,职工以企业名义招用工人,且工人有理由相信是被企业聘用,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时,工人仍可能与建筑企业成立劳动关系。

(通讯员 魏爱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