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到某超市购买了20元的水果茶,却发现已过期,于是要求超市退款并赔偿1000元。日前,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超市当庭支付了小李4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0日,小李在某超市购买了20元品名为水果茶的散装商品。贮存该商品的玻璃容器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5日,保质期为18个月。但小李回家后仔细一算,才发现该商品此时已经过期80多天。小李喝了水果茶感觉身体不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20元,赔偿1000元。
【法院调解】
开庭当日,超市的经营者张某到庭应诉,并愿意调解,但是只同意支付货款十倍的金额即200元,而且张某坚持认为自己出售的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所谓“过期”是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及时更新商品的标签导致。
法官耐心向被告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散装食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告知张某,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禁止销售标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法官对于小李购买该商品的消费需求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索赔案件进行询问,并进行了全省关联案件检索,逐渐消解了张某心中对小李“故意为之”的疑问。
最终,张某当庭向小李支付400元,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确立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实行“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对于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本案标的虽“小”,但却能给生产者和经营者以警醒:食品安全重于天,切莫抱侥幸心理,“小过”亦可能担大责。
(通讯员 潘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