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斤斤计较”护好群众“心头秤”
时间:2024-08-21 A+   A- 举报

本报讯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一批计量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借此督促全市生产销售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共促市场健康发展。

启东市某熟食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今年6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使用1000g砝码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了测试,按单价1键、2键、3键分别显示1050g、1100g、1150g。6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启计2024095651号),检定结果显示:该秤无有效铅封,无法定计量检定合格证,隐含欺骗性使用特征组合按键。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检定规程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7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今年5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疑似有遥控。5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台“金都”牌电子台秤进行谷物称重,另在当事人驾驶的汽车驾驶室内发现遥控器一枚。执法人员现场使用1000g砝码对该电子台秤进行计量称重,初始显示重量为1千克,使用在当事人汽车驾驶室内发现的遥控器操作后,每按动一次该遥控器的C键,使用1000g砝码的计量称重结果显示减少0.1千克,最少显示0.7千克。经检定,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子台秤检定结果为“该秤无有效铅封,无法定检定合格证,隐含欺骗性遥控使用功能。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检定规程要求”。7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东市某熟食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今年6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使用的ACS-30C6型电子计价秤计量不准确。根据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启计2024095582号),当事人所用的电子计价秤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检定规程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7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阶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继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查处“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

(通讯员 黄汉 陈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