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公司拖欠运费,债权人直接拿走该公司挖掘机的电脑板,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并不合法。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债权人对案涉电脑板不享有留置权,应返还并赔偿经营损失8万元。
【基本案情】
杨某开了一家土石方公司,施某多次为该公司运输土方。2022年2月,因土石方公司拖欠运费,施某将该公司一辆挖机拖走。民警出警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将挖机送还至修理厂,但杨某须经施某同意后才能将挖机从修理厂开走。同日,杨某向施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3月15日前付清运费。
2023年7月,施某向法院起诉土石方公司、杨某,要求支付土方运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法院经审理判决土石方公司向施某支付运费及相应利息,杨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土石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没想到,土石方公司作为欠债一方,竟将施某也告到了法院,原因是施某把该公司挖机的电脑板取走了,且以该公司未支付运费为由拒绝返还。土石方公司要求施某返还电脑板,并赔偿经营损失28.9万元。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认为,施某有权主张运费及相应违约责任,且施某已经就运费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对合同之债已经主张相应权利。而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先后顺序,故施某应返还电脑板。
关于土石方公司主张的经营损失,法院认为,土石方公司购买挖机用于经营以获取利益,现该挖机的电脑板被施某占有,导致土石方公司无法使用,必然造成一定的经营损失。同时,因土石方公司拖欠运费在先,施某也承诺支付运费后返还电脑板,故在起因上土石方公司也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占有时间等因素,酌定施某赔偿土石方公司经营损失8万元。
一审判决后,施某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施某取走案涉挖机的电脑板属无权占有,且挖机电脑板与施某主张的运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施某不享有留置权,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留置权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是任意留置他人财产。为维护交易安全,平衡各方利益,债务人应及时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也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行使留置权,并履行相应注意义务。如果债权人随意留置他人财产,则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有失留置权的正当性,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通讯员 陈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