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夜市经营的旺季,夜市经营通常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如果没能获得审批,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展位提供方未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夜市无法经营,终审判决展位提供方向夜市经营者返还服务费、保证金并赔偿经营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8日,刘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展示展览服务协议》,约定某商业公司提供展位用于刘某经营网红主题夜市,经营期限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前两期的服务费共计9万元,并支付保证金2.9万元。此后,刘某开始对夜市项目进行投入,并开展小商户的招商事宜。
同年6月22日,某商业公司告知刘某经营审批基本已经通过,但刘某一直未收到政府审批文件。同年7月18日,刘某在微信上向某商业公司员工询问审批进程,竟被告知审批未通过。
因夜市未获审批,刘某拒绝支付第三季度及后续的服务费。2023年1月,某商业公司向刘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告知刘某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收取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要求刘某限期清理场地。
给夜市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是某商业公司在负责,现在没能获批,损失凭什么要自己来担?为此,刘某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某商业公司返还已付服务费和保证金,并赔偿各项经营损失70万余元。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内容,并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批手续均由某商业公司办理,且案涉合同的性质系经营主题夜市,某商业公司提供的展位区域应当具备经营夜市的用途,故夜市审批义务方应为某商业公司。因夜市摊位的经营内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税收等事项,某商业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刘某订立合同经营夜市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某商业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解除。某商业公司应返还刘某支付的服务费和保证金。
同时,法院认为,某商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刘某无法经营夜市,应赔偿相应损失。但刘某在明知未获审批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夜市项目投入和小商户招商,造成损失结果的扩大,自身也存在过错,且刘某的部分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举证责任,酌定由某商业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9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商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陈凯健 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