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堆木头阻止邻居通行
时间:2024-03-25 A+   A- 举报

村民堆木头阻止邻居通行

法院判决:清除障碍物,恢复公共通道

两邻居在房屋东边修了一条水泥路,20多年来两家人日常都从这条路通行。某天,其中一家忽然在自家门口的水泥路上堆放了木头,导致另一家通行受阻。为此,两家人闹到了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我市某村村民朱小涛(化名)与朱小萍(化名)家的房屋南北相邻,原本两家房屋西边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小道,供行人通行。1999年前后,朱小萍、朱小涛在房屋东边修筑了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供两家人进出通行。

2023年5月,朱小涛在东边的水泥路上堆放了3根木头,阻止朱小萍通行。朱小萍将朱小涛诉至法院,要求朱小涛清理路面障碍物,确保其正常通行。

朱小涛则认为,房屋西侧还有一条小道可供通行,其堆放木头的水泥路占用的是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并不是朱小萍生产生活的必经通道。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邻里间通行纠纷。在房屋东侧修筑水泥路是为了双方通行需要,且朱小萍从该水泥路通行已有20多年。而房屋西侧的小道比较狭窄,不能满足朱小萍日常使用需要。朱小涛作为相邻权人,即便水泥路占用的是自家土地,也应当为朱小萍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审理中,朱小萍表示,为进出方便还是想使用东侧水泥路,并愿意补偿朱小涛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朱小涛清除堆放在水泥路上的障碍物,恢复公共通道畅通,朱小萍给付朱小涛5000元。

一审判决后,朱小涛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邻里之间应本着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友善包容、互帮互助的原则和睦相处,共同营造和谐共处、向上向善的邻里文明新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所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

本案中,朱小萍房屋西侧的小道比较狭窄,二轮电动车也无法通过,而两家人房屋东侧的水泥路,是已形成了20多年之久的共同通道。因此,朱小涛不能基于对该通道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而随意堵塞,要恢复通道的畅通,为朱小萍的出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同时,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故朱小萍也不能随意拓宽通道。

(通讯员 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