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时间:2024-02-29 A+   A- 举报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法院: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获得支持应当满足三个要素

发生交通事故,严重致人死亡的,如死者家属没有经济来源,该如何生活呢?我们通常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何种情况下才符合获赔标准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日17时17分,被告吴某驾驶机动车沿32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寅阳镇海堤三号路(兴旺东桥)交叉路口时,与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顾某死亡,车辆受损。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中吴某、顾某承担同等责任。现顾某的配偶卞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顾某的配偶卞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某生前与原告卞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事故发生时,顾某已满65周岁,原告卞某已满66周岁,双方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查明的事实,卞某体弱多病,实际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顾某生前打工维持家庭生活,有实际劳动能力对其配偶卞某进行扶养,故原告卞某可主张其配偶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减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综合考虑卞某和顾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和实际继续劳动的年限等因素,酌情支持卞某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顾某承担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其成年子女应当承担的子女赡养义务应当平均分配。

据此,法院支持卞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万余元。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审查三个要素,即法定承担扶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具体到本案中,卞某与顾某系夫妻关系,卞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符合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三个要素。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而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通讯员 吴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