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关系能撇清抚养义务吗
市人民法院:法定义务必须承担
夫妻离婚时签订了父亲与女儿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书,那么父亲还需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吗?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张某与妻子谢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灵灵(化名)随母亲谢某共同生活,张某配合谢某办理女儿的更名改姓手续。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谢某,张某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并承诺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不得打扰女儿的生活。同时,在张某年老体衰、出现经济困难时,女儿有权拒绝赡养、照顾张某。
然而,两人离婚后不久,谢某就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有违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协议,不予支持。同时,张某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综合考虑灵灵的实际生活所需、张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张某承担一定抚养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链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本案中,灵灵系张某与谢某的婚生子女,父母双方在离婚时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尊老爱幼的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协议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法律效力的断绝亲子关系协议无法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
(通讯员 王桢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