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电动自行车飙车致人死亡
时间:2023-12-15 A+   A- 举报

改装电动自行车飙车致人死亡

车主和车行均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讯 根据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但有些车主却无视规定,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改装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致人死亡案件。

去年3月,徐某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以79km/h的速度通过某交叉路口,与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对方驾驶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亲属将徐某和某电动自行车车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刑事另案处理)。

案件审理中,徐某称,肇事车辆在被告车行改装了电机、控制器、电瓶。车行经营者则表示,徐某仅购买了旧电机,改装由徐某独自完成,而且车行也对该车辆进行限速,最高时速为45km/h。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侵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车行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首先,车行作为电动车经销商,应当知晓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无论电机由谁安装,车行也应当知晓徐某所购电机的用途和车速,但其作为经营者却未及时阻止,明显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虽然车行并未整车销售,但电机是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车辆速度的重要环节,车行明知徐某购买电机的用途,且购入时间在新标准实施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在此情况下,车行仍出售电机,应当认定其所售产品存在缺陷。

法院认为,虽然导致事故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徐某未安全驾驶,但事发时徐某所驾驶的车辆速度达79km/h,案涉车辆的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综上,酌情判令徐某赔偿107万余元,车行赔偿12万余元。

(通讯员 毛才华 陈佳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