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警方组织开展出租房、流动人口大清查
出租房屋需登记承租人信息
近日,王鲍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辖区群租房、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集中区进行专项清查时发现,部分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名务工人员,但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存在较大治安隐患。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为整治安全隐患,堵塞风险漏洞,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连日来,我市警方以“冬季攻势”行动为抓手,组织开展出租房、流动人口大清查,通过“拉网式”摸排、访查、登记,发现部分出租房主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
出租房主依法登记、申报承租人,既是对社会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警方提示:
一、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二、房屋出租户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系外来人口的,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由房屋出租责任人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外来人员居住登记,并申办居住证,也可现场督促租客通过“通慧强基”小程序扫描二维码门牌自主登记申报。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房屋出租户应建立承租人登记台账,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了解承租人的基本情况,送派出所进行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房屋出租户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对出租的房屋应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出租户主(单位责任人、委托代理人)不得将违法和不安全建筑出租给承租人租住,如有违反,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出租户负责,公安机关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季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