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使用“生鲜灯” 8家商户被警告
时间:2023-12-11 A+   A- 举报

本报讯 12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市区某超市仍在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后超市人员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拆除“生鲜灯”。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禁用有“美颜”作用的“生鲜灯”。市市场监管局在近期巡查中共发现8家商户仍使用“生鲜灯”,涉及启东中农批市场、寅阳富利来农贸市场等,已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30日发文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畜禽肉类、水产类等)时,不得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包括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能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照射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通过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在实际销售时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等。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应符合上述规定。按照《办法》,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王天威 通讯员 范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