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私用公章,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时间:2023-12-01 A+   A- 举报

股东借款私用公章,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市人民法院:公司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公司公章如同签名一般,是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官方标识,若对公司印章不加以妥善保管,则很容易使公司陷入被动。日前,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林某系某公司股东并负责保管公司公章。在公司工作期间,林某向汤某借款共计10万元并出具借条。半年后,林某携带公司公章前往汤某处,称上述借款系用于公司购货及周转,并在出具的借条上补充记载后加盖公司公章。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报警,称林某携带公司公章等物品离开后下落不明。汤某也向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表示林某称借款由公司使用,并承诺借款到期后由公司归还,但实际林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公司。

借款到期后,林某未按约偿还,汤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及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林某辩称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购买货物,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该公司辩称,对借款毫不知情。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借款的事实由借条、转账记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应予以确认。林某未及时归还欠款,其依法应向汤某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首先,林某曾系公司股东,保管公司公章,但其未经公司授权,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其次,林某在借款之事发生半年之后,独自前往汤某处,在借条上添加“用于公司”字样并加盖公司公章,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林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已交付或实际用于公司。最后,汤某明知林某并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补印”行为并未联系公司进行核实,且汤某在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表明其已知上述借款并未用于公司。综上,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向汤某归还借款,而该公司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不仅要注意对外业务的合法合规,更要注重内部管理的风险防范,对公章的保管、授权、使用等流程在公司章程中一定要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公司陷入不必要的诉累。

(通讯员 陈佳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