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自改变入户门朝向
时间:2023-11-29 A+   A- 举报

业主私自改变入户门朝向

市人民法院:将房屋进户门恢复为内开门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在现实生活中,改建、排水、通行……种种情形都可能会引发邻里纠纷。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为入户门的朝向问题而引发的邻里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与吴某、施某系某小区邻居,该小区入户门按照设计本应是往内开,但在装修时,吴某、施某擅自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严重影响了消防通道和相邻业主的出入通行。物业管理处及相关单位多次要求其整改,但吴某、施某均置之不理。

李某认为,吴某、施某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占用了公用面积,影响了消防通道和他人出入通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某、施某私自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影响了消防通道和李某的出入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的同时,也导致李某对该部分公用面积无法继续使用,侵害了李某的业主共有权。

据此,法院判决吴某、施某将房屋进户门恢复为内开门的原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排水、通行等行为而相互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来协调相邻权利人的日常生活、经济生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通讯员 黄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