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求求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保证遵纪守法……”法庭上,李某某声泪俱下。2021年11月23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
2023年2月1日19时35分,距离李某某缓刑考验期期满仅剩4个月,但李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出行,被民警当场查获。2023年2月7日,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7日。
当地司法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我市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及司法所的谈话笔录等,表示执行机关曾多次向李某某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但其置若罔闻,再次实施交通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建议对李某某撤销缓刑。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最后依法作出对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1年的裁定。
【法官说法】
缓刑,或称暂缓适用刑罚,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一般的缓刑会具有考验期限,需在此期间由社区矫正机关对缓刑犯进行社区矫正。如果犯罪分子在此期间内遵守相关规定,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此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缓刑是没有“围墙”的刑罚,切不可违反相关规定,否则便会流下真正的“铁窗泪”。李某某正是因为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一念侥幸,最终前功尽弃,亲手将自己送进冰冷的监狱之中。
(通讯员 陆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