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赌债,起诉也追不回!
时间:2016-03-16 A+   A- 举报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诉称,其和陈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12月10日,陈某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立据向他借款4万元。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止,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如违约则需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之后,王某依约出借款项给陈某。还款期限过了之后,王某多次找陈某催收款项,陈某均未还款。为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陈某则在庭上辩称,自己经朋友介绍,从2013年6、7月份开始就经常去王某办公室打麻将。打麻将过程中,王某雇请专门人员阿健(化名)在一本登记本上登记输赢情况,每打一盘,都是由阿健支付现金给赢钱的一方,其他三方无需出钱,直接由阿健登记数额即可。款项定期结算,王某会要求输钱一方出具借据以确认欠款。

被告陈某还指出,从2013年11月4日至11月30日,陈某共输了59480元,并应王某要求出具了金额为4万元的借据。被告陈某认为,涉案款项就是在邝某办公室打麻将的赌债,并非生意周转困难的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结合此案,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时原告王某对涉案款项的发生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以及在被告未还款的情况下,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这种不符合常理的情况综合判断,法院对被告陈某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为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法院都将不予准许,而是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