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去年10月8日,市区人民路公园路路口西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出租车司机打开车门时,将一辆驶过的电动车撞倒。骑车女子倒地后,不幸被恰巧经过此处的一辆105路公交车卷入车底,头部遭到碾压,当场死亡。
近日,这一备受关注的“出租车司机推门致一年轻女子被公交车碾压死亡”案,民事部分终于有了结果。市法院就金某(死者女儿)等3人诉顾某(出租车司机)、启粮出租车公司、人保财险启东及南通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人保财险启东及南通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余万元,人保财险启东公司并向启粮出租车公司给付其垫付的5万元。
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等3人分别为受害人戴某的女儿和父母。2015年10月8日14时30分左右,顾某驾驶启粮出租车公司名下的苏FBT528号小型轿车,在沿市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金鹰广场北侧路段时,临时停车后开车门。车门与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戴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戴某及其电动自行车在倒地过程中,又与同向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碾压,戴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2015年10月16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中被告顾某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戴某承担次要责任,客车驾驶员无责任。原告一方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复核申请。11月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另据调查了解,顾某与启粮出租车公司系租赁关系,其驾驶的苏FBT528号小型轿车投保了人保财险启东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大型普通客车则投保了人保财险南通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顾某已支付原告3万元,启粮出租车公司已支付原告5万元。
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金某等3人因近亲属戴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三原告因近亲属戴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启东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人保财险南通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顾某、启粮出租车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义务。被告顾某已给付原告的3万元,由于其自愿作为补偿款并要求不在本案中处理,法院对此未予理涉。(更多图文详见本报微信jsqdrb)
(王天威 倪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