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彩礼成为婚姻负累 3种情况应返还彩礼
时间:2014-03-26 A+   A- 举报

【典型案例】

大龄青年许易和李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5月,两人谈婚论嫁时,李家提出要彩礼15万。一下子要拿出这么一大笔钱,原本就不富裕的许家顿觉吃力。

许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医药不断,怕她担心,许家父子都瞒着她。瘸腿的许父带着许易四处奔波,把亲友都借了个遍,好不容易凑足了这笔彩礼钱。4个月后,许易和李菊举办了婚礼。

婚后不久,许易就远赴新疆打工,以便尽快还债。而许母从亲友的躲闪言辞中也得知了彩礼之事,对李菊这个儿媳大为不满。李菊在许家的生活很不如意。2012年12月,她被确诊怀孕,便要求许易回家照顾。许易想着外债尚未还清,家里又将添丁,经济更加紧迫,不欲辞职归家。为此,两人闹了矛盾,李菊一气之下就去堕了胎。此举彻底伤害了两人的感情。许易提出离婚,但李家拒绝返还彩礼,于是许易将李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结婚登记已成为合法的夫妻,原告虽称其因结婚送彩礼导致家庭困难,但其父亲享有较为固定的退休金每月约2000元,尚不足以界定为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故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官介绍,《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必须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不过,适用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此外,由于赠送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致使一些彩礼纠纷中追讨者往往拿不出证据而败诉,法官建议,赠送彩礼可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而且,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最好由女方以个人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证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

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一、返还彩礼要以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撰稿  潘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