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人出事 车主也要担责
时间:2013-04-18 A+   A- 举报

【案情梗概】

2010年5月的一天,陈某因吵着要去外祖父家,向其母刘某借用注册登记为刘某本人所有的苏FIT937号二轮摩托车,刘某同意。随即陈某无证驾驶该车,沿某市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线5KM+320M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经事故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共花医疗费12069元。

2011年3月,原告张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张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要求陈某和刘某赔偿各项损失计45000余元。

【争议焦点】

刘某明知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辆出借发生事故,是否与陈某构成共同侵权。

【法官析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张某的损失理应按责予以赔偿。被告刘某明知其女儿无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交给陈某驾驶。二人对无证驾车的违法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预见到,但是都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刘某、陈某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2000元的80%即33600元。被告刘某对陈某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对此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成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同样可以构成。三、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非每个加害人个人独立行为所引起后果的机械相加。

综上所述,陈某、刘某二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  陆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