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近日,市民黄女士拨打12345公共服务热线反映,市公证处帮市民提供公证材料的时候,要求市民所在的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及婚育证明等相关材料。公证处既然已经收取了公证费用,不是应由公证处自行进行调查收集材料吗?
市公证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公证处会建议当事人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反映:近日,市民倪先生拨打12345公共服务热线反映,他的父母打算死亡后将房子过户给他,倪先生前往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工作人员收取了他3800元的费用。倪先生想要知道这项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市公证处回复:倪先生自愿前来公证处进行公证,工作人员确向他收取了3800元的公证费。该费用是根据启东市物价局《启价费[2013]50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