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对于内河电力捕鱼的行为,渔政部门查实后将如何处理?
市海渔局:使用电力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上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如发现电力捕鱼行为,可拨打83431201或者83438190进行举报。
咨询:当前正处伏休期,对于违反伏休政策的渔船将如何处理?
市海渔局:对因违反伏休规定而被扣港的渔船,要扣押至伏休结束,依法处罚后放行。如因港口或渔船安全原因确需提前放行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经东海区渔政局同意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对违法违规渔船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其油价补贴的处置按照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违法违规渔船油价补助扣减比例的通知》(苏海管[2013]4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