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公司经营不善,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何维权?
回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公司经营不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员工可向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联系电话:83343003。
李女士: 我想了解目前启东安置外地来启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有哪些?
回应:外地来启务工人员子女根据其父母工作所在地是市区和农村来安置学校。 父母在市区工作的,其子女就读的小学有善成小学、永阳中心小学、香格小学、民主小学、圩角小学、南阳小学和惠丰小学,初中有开发区中学、建新中学、惠和初中和南阳中学。父母在农村上班的,子女可以在其所在镇乡的中小学就读。
高先生:请问子女的民族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如何进行办理?
回应:变更个人的民族,必须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来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变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变更人员户口簿(全户)、变更人员父母身份证和结婚证、变更人员出生医学证明、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变更人父母询问笔录、经审核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值班记者 朱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