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黄女士来电称,前几日,她在市区某道路人行道上行走时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当时,交警来到现场后,画了一张现场图,留下了双方的号码,拿走了对方身份证就离开了。黄女士想知道,交警不扣留肇事车辆就这样直接让对方离开,是否符合相关程序。
记者联系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案件审核科,一位负责人解释说,事故处理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如果双方没有造成伤害,事故责任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不需要扣留肇事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因此,扣留肇事车辆是为了检验鉴定,用来收集证据,并不是为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