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朱先生向本报写信咨询,5年前,朱先生经人介绍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产权房,与原房主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后,该房子一直由朱先生居住。然而近日,原来的房主突然上门称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购房协议无效,要求朱先生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加付房款,否则要收回房子。朱先生想知道,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他是否需要按照现有市场价加付房款?
记者联系了市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娟。刘律师表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必须过户登记。但登记只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登记与否只涉及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但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无关。如果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便认定合同无效,那么房屋价格看涨,卖方便可随意毁约;房屋价格看跌,买方又将随意退房,这哪里还有法律、秩序可言。《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与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或交付时成立与生效。如果买卖标的是不动产,则卖方就有法定的义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朱先生签定的购房合同合法成立,是有效的。因此,原房主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是错误的,他应当继续为朱先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包铃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