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天接到市民李小姐的来信,李小姐说,她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于1998年再婚。母亲婚后和继父一直居住在母亲再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内。继父原本在乡下有一幢民房,前两年涉及拆迁,继父和母亲就另外出资10万元置换了一套100多平米的商品房。李小姐说,母亲和继父再婚前曾经书面协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她想问一下,这套100多平米的商品房是归继父一个人所有,还是属于继父和她母亲的共有财产?
记者联系了市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介辉。邓律师表示,李小姐母亲和继父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继父乡下原来那幢民房的所有权归属继父一个人,因民房拆迁而获得的商品房产权也应该归继父所有。但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在得到这套商品房时,他们另外出资了10万元,这10万元钱则属于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如果他们夫妻将来对这套房子进行装修,那么装修的费用也属于共同财产。所以,如果这套房子要进行财产分割,李小姐的母亲也可以获得其中一部分资金。 包铃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