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民张先生打来热线电话,称自己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住房,在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一直未有居住。一个月前,张先生接到了邻居打来的电话,称房屋内有水外溢。张先生当即赶回,发现屋内果然污水一片。张先生当即告知物业公司。经查认为是管道堵塞所致,便在离墙面近5米处排水管的竖管与横管的接口处通出了油污、头发、塑料袋、钢丝球等异物。张先生认为,这是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维修义务,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损失,但物业公司拒绝赔偿。那么,到底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经了解,购房时,张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因住户使用不当造成室内管道、抽水马桶堵塞一律由住户自行排除;对因施工质量不好而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堵塞等应由物业公司给予保修。张先生按规定每年向物业公司交清了物业管理费。
为此,记者咨询了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钱晖。钱晖表示,张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张先生家中因管道堵塞返水造成部分财物受损事实清楚,该损失应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结论为证。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对所堵管道每年疏通和维修的证据,故对张先生的损失应承担未及时疏通主管道造成流通不畅的责任。张先生楼上的住户韩某、韦某、孙某、车某均有将头发、塑料袋、钢丝球等异物投入下水管道之中,从而导致管道阻塞流通不畅的责任,属一果多因,故张先生与韩某、韦某、孙某、车某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张先生损失60%的赔偿责任,韩某、韦某、孙某、车某应各承担张先生损失40%中1/5的责任。
樱子 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