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最近遇上了件让他烦心的事。去年下半年,他准备为自己创办的企业建造一个钢结构的简易棚和员工车棚,交给了由赵某负责的某钢结构工程公司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当时双方对工程用料、施工质量、施工时间、付款期限、竣工验收等事宜均作了明确规定。
工程竣工之后,李先生请来某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验收,发现赵某在承包过程中有偷工减料的情况,所检钢管的壁厚不符合有关规定中相应规格的允许偏差,钢架柱达不到规范要求,钢架梁也存在重大的结构安全隐患。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所竣工的钢结构简易棚属危房。为此,李先生决定不再支付金额为13万元的工程余款。
但是赵某却认为自己在工程竣工开出验收报告单后,李先生未按合同要求在30日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默认工程质量合格,应该按照合同要求即刻付清工程余款。那么李先生该不该支付这笔工程余款呢?
记者咨询了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主任周向荣,周向荣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但是承包人赵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如果本案中发包人李先生和承包人赵某共同协商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在确定为质量缺陷的前提下,李先生可以不用支付13万元的工程余款。 王天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