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得履行赡养义务吗?
时间:2010-02-25 A+   A- 举报

春节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市民老吴就满脸愁容地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律师请教领养子是否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原来,老吴夫妇多年前收养了一个儿子。小吴在成家后仍与他们共同生活。小两口经常因生活琐事与两位老人发生矛盾。最终,双方订立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双方约定,小吴补偿了老吴在收养期间为他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数万元。去年10月份以来,老吴夫妇俩因年迈体弱,加上疾病缠身,又缺乏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于是要求小吴支付生活费。小吴以双方收养关系已解除为由,一口回绝,让老吴夫妇十分痛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明确告诉老吴,小吴应负“后赡养”义务,即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小吴虽然在与老吴夫妇解除收养关系时一次性给付了补偿费,但当时两个老人并未出现生活来源紧张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位老人年事渐高,并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而小吴按协议约定给付的补偿费也已消费完毕。所以,此时两位老人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陆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