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网友在启东新闻网上留言:我父亲是1947年当兵后复员的二等甲级残疾军人,现已过世多年。请问,我母亲能否享受军人遗属补助?如果可以,该怎样领取?每月能够领取多少?
市民政局安置优抚科工作人员答复,根据我省去年出台的《军人优抚优待条例》,凡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持有复员证,并原先享有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可以享有遗属补助。军人遗属可以到所在乡镇的民政办申请。遗属补助的标准是每月300元。
内容举报
文章标题:
链接地址:
* 举报类型
* 举报内容
* 举报人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