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镇陈先生:我在通启河边经营黄沙生意好几年了。今年突然有人来征收河道占用补偿费,还可以议价。请问收这个费的依据何在?标准是多少?
市水务局答复,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 (黄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