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钱先生:我按政策规定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现在想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请问可以办理吗?该怎么办?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东管理部工作人员答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时,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市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所以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若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用其他产权作抵押,或用银行存单作质押,半年内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事宜请拨咨询电话:83317869。 (包铃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