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送货出交通事故未获理赔
法院:未改变车辆的“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雇佣他人驾驶非营运车辆,偶尔为自己的工厂送货,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变更为“营运”性质拒赔三者险,这让经营电动工具厂的周某有点想不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顾某驾车与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致顾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与顾某负同等责任。案涉小型普通客车保险的投保人为周某,系某电动工具厂的经营者,唐某受该电动工具厂雇佣驾驶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系送货返回途中。后顾某将唐某、电动工具厂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5460.76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肇事车辆从登记的家庭自用客车的性质改成公司营运使用,且用于送货,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不予承担。周某则认为,他用个人车为自家运货,是为本人的生产、生活服务,因此并不构成“营运”性质。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系唐某为投保人周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电动工具厂送货,不属于为不特定的第三人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费的情形,也不属于营业性客运的情形,并未改变车辆的“非营运”性质。案涉肇事车辆为多用途乘用车,有别于一般的小型轿车,且为投保人在4S店购车首次投保。对于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的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进行审核,保险公司当时未尽询问告知义务放任投保,发生事故后以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免责,有违诚信原则。
本案中,具有驾驶资格的唐某受雇佣驾驶案涉车辆,为投保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短途送货,且运输路线相对固定,截至2022年11月11日,总行驶里程22544公里,尚不及部分家用轿车行驶里程多,并不能体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在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根据责任比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1759.38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此案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登记为非营运与是否从事经营行为并无必然对应关系。二是保险公司未尽询问告知义务放任投保,发生事故后以改变车辆性质为由主张免责,有违诚信原则。三是案涉车辆用于送货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综上,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而商业三者险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讯员 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