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涉毒被判刑 屡教不改“三进宫”
2021-09-18 08:57:21 阅读数:700

本报讯 女子葛某经不住诱惑,动起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念头,并在几次因贩毒被判处刑罚后仍不知悔改,依旧贩毒、容留他人吸毒。9月15日,市人民法院对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葛某本来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但她觉得工作太累,挣钱太慢,向往“轻松挣大钱”的她动起了贩毒的歪脑筋。短暂的获利让葛某迷失了自己。2017年6月,葛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葛某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出狱后,葛某不思悔改,再次迈向毒品这个无底深渊。

2020年6月初,葛某在湖北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携带至江苏省昆山市贩卖给他人,后为继续获取非法利益,经与何某(另案处理)商议,于2020年6月至8月期间,在湖北省购买甲基苯丙胺携带至我市,先后多次向多人贩卖合计12.83克。不仅如此,葛某还多次容留多人在其租住的汇龙镇某车库、某简易房内吸食毒品。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葛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携带毒品至江苏省昆山市、启东市,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另伙同他人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毒品犯罪也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对毒品犯罪向来深恶痛绝,我国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等毒品犯罪规定了严格的刑罚,就是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本案中,葛某好逸恶劳,贪图虚荣,自以为找到了挣钱快的好路子,将双手伸向毒品犯罪,殊不知自己一步步走向的是万丈深渊。

(通讯员 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