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吃混喝奖”不是激励是侮辱
2017-09-15 09:31:22 来源:启东日报 阅读数:1471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践踏尊严”的侮辱式惩戒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个例。此等奇葩怪象缘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或不无由“就业难”背景导致的用人单位话语强势与权力任性。遏制侮辱式惩戒的频发势头,需要唤起员工依法维权意识和严惩企业漠视人权行为的相向而行。

9月10日,宝鸡一网友在微博发文称,位于宝鸡市居然之家世纪荟萃店内的懒家婆家装公司,对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集中胸前举牌拍照,并勒令其他员工在朋友圈中转发照片。照片中,十名男女营销人员每人举着牌子,牌上写着“混吃混喝奖”和“警示牌”。警示牌大致内容是没完成任务,拖了后腿,以此为警示。这样的管理让员工很受伤。(9月12日《华商报》)

在人们的认知常识里,所谓“混吃混喝”,当为特指那些占着茅坑不拉屎、管着吃喝不干活的“白吃干饭”的主儿。家装公司将其简单地与未完成销售业绩的行为划等号,显然这是对这部分员工人格诋毁与形象贬损的羞辱之意,将员工举着写有“混吃混喝奖”和“警示牌”字样的照片强令散发于朋友圈,更是对员工个人隐私与名誉权益的公然侵犯和粗暴践踏。而这种明显带有侮辱性质、伤害员工感情、挫伤员工积极性的违法之举,竟然还被该企业美化成了“激励”。

就企业管理而言,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其所属员工实施业绩考核,并对未完成任务者施以必要和适当的惩戒,但这种惩戒必须以充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为前提,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与法治底线,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受处罚者的个人隐私与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种人权保护的基本精神,同样体现于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以“混吃混喝奖”羞辱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并将其被羞辱的照片公之于众,其侮辱人格的负面效应绝不亚于“游街示众”,其违法之举理当受到严肃追责与合理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践踏尊严”的侮辱式惩戒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个例。从令其当众下跪、自抽耳光、大街“裸奔”到逼其“喝厕水”、“吃蚯蚓”等,手段五花八门,情节令人发指,其目的就是要培育逆来顺受的“奴化式”企业文化。此等奇葩怪像缘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或不无有“就业难”这一社会现象导致用人单位话语强势与权力任性。围观本案,尽管家装公司将颁发“混吃混喝奖”的责任推给“第三方”营销老师,但却难掩其自身文明缺失和追求简单粗暴的野蛮管理弊端。

遏制侮辱式惩戒的频发势头,需要唤起员工依法维权意识和严惩企业漠视人权行为的相向而行。而要促成这一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的法治格局,就必须矫正认知误区,厘清是非边界,努力构建科学文明的法治企业文化。比如,提升员工不是老板的家奴、而是企业主人的地位认知,让员工真正成为受法律保护、享有独立人格的劳动者;正确实施惩戒式教育,别把人格侮辱误作“倒逼激励”,多从提升履职能力、传授业务方法的人文关怀角度,帮助业绩落后的员工,切忌以标签或虐待的方式侮辱员工。老板不把员工当“人”,员工就难以把企业当“家”,更遑论当下正值依法治国、违法必究的法治大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