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成都一家外企的员工卢女士给公司请了病假后,转身开始自己的度假旅程。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卢女士同时将度假照片晒到了微信朋友圈中。记者从成都公证处获悉,日前,该处办理了一起“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公证。凭借这一公证,公司最终成功解聘了涉嫌骗假的员工。(2月29日《成都商报》)
骗假或者“翘班”去旅游,却因为晒旅游照、发微博等而“败露”行迹,结果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卢女士明显并非第一人。比如早在2014年4月,上海白领陈小姐微博上晒“翘班”出游照就被公司开除。
与陈小姐不同之处在于,卢女士出游前请了“病假”。按说,批准了假期之后,公司就无权再干涉卢女士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卢女士就可以为所欲为,更不等于说,劳动者就可以把旅游事假当病假来请。
一者,旅游应属于事假,当病假存在欺骗,特别是事假与病假工资完全不同的情况下,除了感情欺骗之外,卢女士明显还存在欺骗工资的嫌疑。
二者,明明是旅游结果却请病假,卢女士有弄虚作假之嫌。因为众所周知,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在职员请病假时,都是会要求其出示医生的相关病假证明的。问题是,卢女士提供给单位的病假证明,是真是假?如果是假的,则明显是弄虚作假,这直接影响了卢女士的形象甚至是人格,让单位对其失望,甚至完全不放心。
三者,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要尊重员工权益,但员工同样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这些,在劳动合同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卢女士骗假的行为,不仅有违个人职业操守与道德,损害了单位利益,同时也已经背离了契约精神,涉嫌违反公司规定和劳动合同,甚至已经触犯了法律。
特别是,换一个角度,从用人单位的利益考量,如果针对卢女士的骗假行为,用人单位不做相关处理,无疑将是一个负面的,甚至是消极的、恶性示范。可想而知,容忍了卢女士,接着还会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卢女士。届时,公司的劳动纪律甚至法律威严等,也将不复存在!
因此,卢女士骗假遭解聘,其所在单位的处理有理、有据、有节,并无不妥。而且卢女士的遭遇也为劳动者敲响了警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双向的,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履行劳动者责任与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尊重自己的同时,也不能随意欺骗用人单位甚至故意违反制度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