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起诉离婚
市人民法院判决:男方给予经济帮助20万元
都说夫妻要同甘共苦,可有人却在妻子生重病时不闻不问,还起诉离婚。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适用经济帮助制度为女方“撑腰”。
【基本案情】
彭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杨某患上严重疾病,需要长期药物治疗。而彭某不仅对杨某的生活及病情不闻不问,并两次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开始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彭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杨某则提供北京某医院证明书,要求彭某给予其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患有疾病,已花数十万元治疗费,还需长期治疗,其目前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也无夫妻共同财产,而彭某从事物流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结合彭某的负担能力、杨某的治疗需要、本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彭某分期给付杨某经济帮助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的具体形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本案中,双方对经济帮助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将帮助数额予以适当提高,具有一定合理性。且本案依法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配偶尤其是妇女经济不利地位的矫正,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在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通讯员 胡丹)